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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放核查与配合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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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创建于2022-1-5 19:41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碳放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注册登记系统应通过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报当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碳排放配额与核查 2、碳排放配额上报与保存(保存5年)。 3、核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核查有薿意的,7天10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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